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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zrf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闽人社办〔20206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

作部、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

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

作用,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

发〔201990 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 号)要求,现就做

好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平台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评价实施主体

1.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发挥企业培

养评价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

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经人社部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

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

3.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经备案后,按备案

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4.职业 院校、高等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按照

自愿原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条件范围

1.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技工院校主干专业

设置相适应。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

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3.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

监控系统。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试点院校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

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及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四)评价依据

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按照已颁

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五)评价方式

 试点院校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理论

考试成绩可由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对于人社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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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平台省试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模式的专业,可以过程考核结果作

为取证依据。

二、实施程序

(一)试点院校备案

1.申请备案。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进

行申报。省属公办技工院校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

省中心)、其他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市级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1.2)。

2.备案审核。省属公办技工院校申报材料由省中心进行审核

及备案评估。其他技工院校申报材料由市中心进行审核及备案评

估,经当地人社局同意后报省中心汇总。

3.公布目录。省人社厅将审核合格的技工院校报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备案后, 列入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平台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

布。省中心向技工院校发放备案回执(含机构备案编号及备案有

效期),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院校意愿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

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职业 参照技工院校流程备案,向本单位鉴定

站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备案。

(二)认定方法步骤

1.实施评价。完成备案的试点院校根据工作方案,在规定范

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批次认定开展前 10 个工作 日,按隶属关系通报省或市级中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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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监督。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

试点院校评价过程实行抽查,强化评价质量监管。

3.结果备案。试点院校开展自主认定结果在院校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试点院校于 10 个工作日内,

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认定结果。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的人员,由

试点院校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

书参考样式及证书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

电子证书)。省中心负责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

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综合指导工作,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管理及考

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各地人社部门负责所属试点

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试点院校技能等级

认定技术支持与质量监督工作,在评价方案、命题、题库管理等

方面提供技术服务。省中心通过搭建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监管服务

平台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服务,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

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服务提供有力抓手。

 (三)试点院校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的

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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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两年不开展工作的,视同自

行退出。须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

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谁评

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违规认定的,停止

试点,更新备案信息,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四)鼓励有条件的试点院校积极参与全民技能提升培训评

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五)试点院校开展评价活动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

理、收费管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591-87522301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591-87629279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 6 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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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名称

地址

注册登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联系人 职务

座机 手机

电子邮箱

规章制度文件(另附)

二、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编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认定依据(职

业标准情况)

1

2

3

4

5

6

7

……


  三、院校主干专业范围及具备的组织优势、专业优势等

四、场地设备等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一)场地情况

(二)设施设备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所有权归属

1

2

3

4

……

(三)计算机考务管理及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五、人员情况(技术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另附)

(一)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学历 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

(二)专家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 /

技能等级

 

学历 专业方向

1

2

3

……

(三)考评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 /

技能等级

 

学历 考评职业领域

1

2

……

(四)督导员情况(学历、职业资格及身份证明材料另附)

 

职称/技能等

 

专业/

职业

方向

序号 姓名 学历 身份证号 序号

1

2

……


  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材料目录

序号 备案材料项目 页码

1

2

3

4

5

6

7

本人知晓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政策,承诺本次填报的信

 息完整、准确,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

申报单位

意见

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如有违规情况,愿意接受被取

消试点资格、注销证书等处理,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代表):

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

 门意见

()

注:1、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页和附加证明材料。

2、提供法人登记证明、场地权属证明和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

书及相应复印件,复印件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附件 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试点工作的院校向鉴定中心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试点工作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表》;

二、法人证书;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

(一)申请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简介、专业设置、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试点工作机构情况(领导小组或工作组);

(三)工作范围(认定人员范围与认定职业范围);

(四)主要工作内容;

(五)质量管控措施;

(六)时间安排;

(七)相关建议等。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基础材料

(一)申请开展评价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认定职业的培训教程及试题样本;

(三)考评员、督导员等专业人员名录及技术技能水平证明;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汇编;


(五)信息化管理方案;

(六)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七)证书样式(含印章)样本及打印系统说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