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平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闽西职院政字〔201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构成
(一)纵向经费
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纵向经费分为国家重点和一般纵向科研经费两类。
1.国家重点纵向科研经费为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国家基础重点研究计划(“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863”)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
2.除上述四类科研经费之外的纵向经费为一般纵向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其它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
指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支付,用于对方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 。
(三)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指学院从事业支出中安排的各类项目科研资助经费以及院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有经费支持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学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经费资助。
第四条 无经费支持的项目,属于自筹经费的按同级别有经费项目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属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下列标准使用“科研启动经费”余额进行资助。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含院级)重点项目,每项分别为50000元、15000元、5000元。
上述两项资助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其一。
第五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院指定的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否则其科研项目将不视为学院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批办法
(一)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计财处,由科研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项目申请预算签发科研经费卡。
(二)科研经费卡的经费包括外拨经费和学院资助经费,由项目(课题)组申请,科研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拨付。
(三)科研经费卡由项目组负责人直接掌握,其经费使用权限包括:
1.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2.有权按照学院采购程序购置项目研究必须的资料和设备;
3.不影响学生学习、教师教学的情况下,有权聘用学生、院内教师等从事科学研究;
4.项目负责人有权统筹分配项目组所得酬金、资金;
5.有权开展新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6.允许的其他使用权限。
(四)项目负责人报账时须凭科研经费卡,填写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按科研项目预算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一)购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租赁外单位小型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五)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
(八)科研管理费,指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为科研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等,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予以报销。该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但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清经费,结余经费作为科研补贴,奖励项目组继续研究新项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
(一)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二)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三)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四)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研究计划者。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一)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计财处全面掌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实施科研经费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度要向各系(部)书面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并附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各系(部)汇总后报学院科研处;对不能按时报送材料者,科研处有权冻结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已发布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