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平台技术服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闽西职院政字[2014]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职院校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服务社会,是高职院校办学的社会责任,也是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提高知名度、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鼓励学院各系、部、处室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平台院技术服务功能,规范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服务主要是指利用学院资源、品牌,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独立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技术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校企产学研合作;
(二)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
(三)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为校外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生产、经营的专项培训服务;
(五)其他经学院同意的项目。
第三条 学院各技术服务机构及教师个人是学院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主体,在完成教学任务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自身软硬件优势,积极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技术革新、科研等相关社会服务。
第四条 技术服务资金来源:一是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合作经费、咨询与培训服务费等;一是来源于学院对技术服务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 技术服务及其收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声誉。
第六条 技术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服务。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不应以学院赢利为目的,应主要用于推进校企合作、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的各项预期目标,注重技术服务的质量以及学院的良好声誉,避免短期行为。技术服务结余资金应当用于技术服务的激励及服务能力提升,不得用于非技术服务领域。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技术服务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服务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应当明确各方权责,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技术服务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先入后出,一次核定,按需拨付。技术服务经费根据合同标的由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建立台账,按照分成办法一次核定项目经费使用额度,同时,根据资金到账情况分期按需拨付。
第二章 技术服务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技术服务经费是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材料及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出版补助费等。
(一)劳务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技术服务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本人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资料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四)交通、差旅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为提升服务质量或为技术攻关而组织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的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技术服务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材料及设备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购买材料,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置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餐费:指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工作餐费用及专家接待费用。
(十一)成果鉴定费:指在技术服务项目结题时对项目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本人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二)出版补助费:指技术服务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八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技术服务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技术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技术服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十条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和校企合作处对技术服务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校企合作处负责技术服务经费开支的额度核定,财务处负责技术服务经费的经费收支管理和审核。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因开展技术服务涉及的收费事项,必须事先报财务处审核,并由财务处按照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或备案,无须备案的须经财务处审核,且按照国家及学院财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正规票据。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应转入学院财务指定账户,并由学院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按技术服务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经费报账需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和程序进行,并始终坚持先进账后开支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类技术服务收入分成根据类型不同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利用学院设备资源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开展校企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咨询与培训等技术服务,按照项目总收入的20%-30%上交学院(含开具业务发票的税费),80%-70%作为项目组的成本和奖酬金。项目组应承担因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含个人所得税)及盈亏。
(二)利用学院品牌,但较少利用学院设备资源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开展校企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咨询与培训等技术服务,按照项目总收入的10%-15%上交学院(含开具业务发票的税费),90%-85%作为项目组的成本和奖酬金。项目组应承担因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含个人所得税)及盈亏。
(三)利用学院品牌、但无需利用学院设备资源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开展校企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咨询与培训等技术服务,项目总收入全额在扣除开具业务发票的税费后作为项目组的成本和奖酬金,项目组应承担因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含个人所得税)及盈亏。
(四)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上述收入分成标准不适用或者分成比例不明确时,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成本控制和奖酬金分配由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技术服务都应当签署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委托书。技术服务项目一经签署合同,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任务、违反合同约定,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追究服务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但不适用于团体或个人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学院立项的课题研究,亦不适用于学院成教处及助考中心提供的培训服务及技能鉴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和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